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校:
为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特制定《江西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25年1月17日
江西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我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西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实施与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以促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为核心,以教育教学改革理论与实践为主要内容开展研究,旨在促进职业学校、成人本科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发展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课题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课题项目类别包括常规项目、委托项目和特设项目。委托项目、特设项目参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一)常规项目中设置两类,分别为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各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遴选重点项目。
(二)委托项目分省教育厅委托项目和企业委托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是指对全省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复杂问题,由省教育厅指定承担主体进行专题研究的课题;企业委托项目是指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与企业实践创新的有机结合,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由企业委托省教育厅遴选承担主体进行专题研究的课题,研究经费由相应企业资助。
(三)特设项目是指在宏观、中观层面,聚焦职业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大综合改革探索,鼓励跨专业、跨校和校企联合申报,要求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制定详细的改革计划,能够形成有亮点、能推广的改革成果。相关选题由省教育厅发布。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建课题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省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参与评审的专家须签订课题评审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课题申报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委托项目可适当增加),省内职业学校、成人本科高校、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的科研单位、开设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或设有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的普通本科高校,可按要求申报。省教育厅根据一定原则,明确省内各职业学校、成人本科高校申报指标,其余单位通过江西省职业教育学会、江西省职业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江西省职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含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申报,作为共同立项单位。具体指标以省教育厅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省教育厅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发布课题推荐选题目录,推荐选题目录中的选题原则上不少于立项数的50%。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主持人原则上为省内职业学校、成人本科高校、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的科研单位、开设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或设有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机构的普通本科高校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研究并组织团队开展研究,一般应主持并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或曾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
(二)课题主持人当年度申报主持课题不超过1项,已获立项尚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三)常规项目中,一般项目主持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青年项目主持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条 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负责课题的申报、研究与管理工作。主持人限1人,参与研究人员不超过4人。已结题2项及以上省级教改课题的主持人仅可承担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和特设项目)。每位成员当年度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 课题由省教育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申报,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课题。鼓励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发挥各自优势,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课题;联合申报课题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申报,并计入所在单位名额。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对推荐的课题组织开展查重、查新工作,提供查重、查新报告。同一单位同一名称或内容相似的项目不得申报,严禁多次、多渠道或“换马甲”“换主持人”申报。与实践无关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项目或已获同一级别省级教育科学等研究项目,不得申报。各单位要对推荐课题主持人及参与人的师德师风进行严格把关,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常规项目按照全省高职、中职学校专任教师数的2%左右确定申报数,按照1%左右确定立项数。特设项目单独申报,省“双高计划”学校建设单位限报2项,其他学校或单位限报1项。委托项目不占各单位推荐名额。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坚持向一线教学人员、普通教师和教研人员倾斜,鼓励青年教师参与研究。申报的课题中,青年教师主持申报比例不低于50%,高职学校、成人本科高校现任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申报(实际承担了教学任务的除外),中职学校现任校领导主持申报比例不超过20%。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立项的课题按计划开展研究,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为课题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效突出的人员,课题所在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由课题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逾期将对课题进行统一清理,具体安排以省教育厅当年结题通知为准。如未按期提交延期申请或未获同意,撤销该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应在立项文件发布起1个月内开题,进一步明确研究方向、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参加开题报告会的专家不少于5人且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开题材料作为课题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满1年,课题主持人应向单位课题管理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填写中期报告书。中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研究进度、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工作计划、经费使用情况及尚待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中期报告作为课题结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课题一经立项,不得私自调整人员、变更研究计划或研究内容。如遇以下情况确需调整课题主持人的,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通过平台提交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生效。课题变更材料作为结题的重要依据。
(一)课题主持人调离本单位,无法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和结题工作的,由课题组推选一人担任主持人或由单位根据需要指定课题主持人。
(二)课题主持人遭遇严重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胜任主持人工作,须及时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主持该课题,由课题组推选一人或由学校根据需要指定课题主持人。
第四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课题所在单位对结题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申请参加结题评审。如一所学校申请结题的课题数量较少(5项或以下),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与其他学校的结题工作合并进行。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课题主持人的结题鉴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委托项目结题根据申报立项时明确的要求由委托方组织结题鉴定,企业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和委托企业共同组织结题鉴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形式分为会议集中结题、通讯结题和课题所在单位现场结题,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开展。省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结题小组,专家组成员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校外专家应占2/3以上,专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结题意见,结果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结题鉴定费用由所在学校或课题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结题工作每年开展两次,一般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二十四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二)预期目标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无应用推广价值。
(三)提供的结题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四)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主持人或成员、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的。
第二十五条 未按时结题且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或撤项手续的课题,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课题主持人终身不得申报,视情节严重,相关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调减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指标或暂停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课题内容以及研究实施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课题,课题所在单位可申请撤销,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与检验制度。其中,理论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半年以上;实践性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1年以上。
课题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理论性课题从该成果合法发表或按合法的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算;实践性课题从研究成果被院系、学校、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政府机关或其他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供材料:封面、目录、课题申报书、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成果附件(含必备的《研究报告》)、结题鉴定表。课题组还应起草《结题鉴定自评意见》。结题鉴定表单独装订。
第二十九条 研究报告应反映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特色,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研究成果一般应是课题批准立项之日后取得,包括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度较高的专著、教材、教案、论文、人才培养方案、资源库、技能测试题库等,正式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应标注“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课题编号”等信息。其中,重点项目的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同时,课题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或教育类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相关研究成果被采纳为省级政策制度文件。
第三十条 课题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教育厅负责终审工作。对终审合格的课题项目单独进行编号,颁发统一印制的结题证书,结题证书原则上由主持人保管,遗失不再补发。对初次评审不能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可暂缓结题,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实行课题结题鉴定结果复审制度。课题组如对专家结题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课题结题复审,由省教育厅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以复审意见为终审意见。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经费由主持人所在单位在科研经费中保障,按照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和特设项目)不低于2万元/项,非重点项目不低于1万元/项的额度予以安排。
第三十三条 企业委托项目经费由企业资助,主持人所在单位应予以奖补支持,具体奖补金额在课题申报立项时确定。
第六章 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课题成果应用,通过结题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应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编号等信息。省教育厅可以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主持人拥有研究成果的署名权。
第三十五条 对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价值的课题成果,课题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大力宣传,使课题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